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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6-25
2018-06-25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个税改革配套措施不可或缺

作者: ■戎燕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09

    日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从近两日的媒体反应看,民众普遍表现出了较大的热情和欢喜。笔者试图结合本次草案部分内容予以探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成11类,按照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予以征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我国社会工薪阶层主要的纳税类别,该类别按照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予以计征。在低收入或普通民众环节,主要是3%、10%、20%这三个阶段,税率从3%跳到10%,从10%跳到20%,分别有7个点和10个点的涨幅。
    而到高收入环节,月收入超过35000元以上,涨幅反而只有5个点。对比2017年全国34个城市的居民平均工资来看,从北京的9240元/月到长春的5332元/月,我国东部及中部主要一、二线城市收入水平来判断,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居民处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中20%及以下的纳税主体,而此税率间的级距跳跃较大。
    再结合近几年国内房价市场情况,毫无疑问,中国普通民众的税收负担,相比于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都是较高的。而对于月收入超过80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税率为45%,劳动所得的近一半被征为税款,不免导致部分国民移民他国,试图逃离高额的税款征纳。
    从基本税收减除费用标准来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这一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使得免税群体大大增加,极大地缓解了底层群众的生活压力。从综合所得征收来看,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综合征税,是对个人通过劳动和智力创造财富的行为予以统一税收征管,也体现了对当前民众收入来源多样化和创新创业的鼓励。
    税率及级距的调整,如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都明显体现了减轻税负的趋势和方向,与2018年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减轻居民税负的目标相吻合。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只允许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草案明确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在现代人的生活成本中,教育、医疗、住房占据主要部分,也是现代人维持生存和实现自我价值所不可避免的部分。
    本次草案明确增加四类专项扣除,相当于社会福利的总体提升,对广大民众来说无疑是重大福音。和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相比,四项专项扣除更能缓解人们的生活负担。本次草案充分传递了党和国家引导和鼓励劳动创造价值、激发市场和创新活力的导向,以及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美好幸福生活向往所做的努力。
    不过,尽管改革鼓舞人心,但应有配套的机制和措施予以契合。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
    一是对税收申报和代扣代缴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付款方代扣代缴和个人主动申报两种。采用四项劳动所得综合征税以后,是否仍由所在单位或付款方代扣代缴,如果代扣代缴,所得如何全面统计,该由哪一个付款方统一代扣代缴?此类问题是对草案落地的挑战,或许将来出台的修正案会对个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作出根本性的变革,甚至催生一个新的中介服务行业的产生。
    二是对社会信用机制和信息技术的要求。当前企业已经实现了“五证合一”,未来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构建将成为一个亮点,只有实现个人或家庭信用信息的统一共享,才便于对多元化收入进行统一征收。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等有望在未来税收征管和个人信用信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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