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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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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创新不能让“网约工”伤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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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学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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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保洁阿姨……今天,人们的生活都离不开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服务。不过,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这些业界俗称的“网约工”,在工作中却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针对这一话题,本版编辑特选刊两篇评论,供读者分享。 被称为“新工人阶层”的“网约工”,由于难以界定“网约工”与网络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协作关系,导致很多与网络平台有劳动关系的“网约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没有社会保险、不签劳动合同,因此遇到事故常会遭平台“甩锅”,医药费或修车费需要个人买单,对顾客投诉产生的罚款没有博弈和解释空间……从而成为“新弱势群体”。 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约工”也是劳动者,在我国,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进一步说,网约工”的权益保障不仅关乎这个群体本身,而且也影响着民众的权益。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2020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预计将超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因为这个行业已经在社会逐渐普及,“网约工”的权益保障状态直接决定民众是否能获得稳定便捷的服务预期,而且“网约工”受到超高劳动强度、超长劳动时间、缺乏相关福利保障等不公待遇,最终产生的各种成本可能会由用户代偿,由整个社会买单。从这个角度说,这无异于全体人民为某些互联网平台的傲慢任性打工。社会学理论认为,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代价往往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来承担的,没有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心和帮助,就不可能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 2013年,全国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和下属的驾驶员孙某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案件,在北京最终的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名厨师告好厨师APP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庭审中,“网约工”究竟与网络平台是何种关系是争议焦点。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7名厨师分别获得了赔偿。由此看来,要保护“网约工”的权益,必须厘清“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因为这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相关各方的利益,并且衍生出服务的提供者一旦被认定为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项目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工伤的赔偿责任等等,这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同的运营模式,不同的管理方式都可能决定着网约工的权益走向,所以在现在互联+经济的今天,作为平台运行方来说,要想控制自己的风险,要想控制自己的成本,固然可以有灵活的用工方式,但是要主动确认与“网约工”之间的关系属性,否则,如果“网约工”权益长期受损,平台同样不好控制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来说,要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哪些属于民事合作关系,哪些属于劳动关系,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完善集体谈判制度,提升“网约工”的生产和决策地位,还原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工会组织的力量,以及工人在企业重大事务决策权、劳动监察制度等方面地位的提高,来改变其弱势地位。今年3月份,全国总工会下发《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并启动试点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八大群体除了货车司机外,还包括“网约工”。这就是一个好的开端。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要完成商业模式变革传导下的法律关系的重构,通过相关制度革新和法律的完善,既促进新型商业形态的发展,又更好地保障“网约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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