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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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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约工”权益应破解“身份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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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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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渗透,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保洁阿姨在内的“网约工”,如今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已高达7000万人。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频现报端,“三不”现象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普遍问题。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能力有限,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既影响新业态发展,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网约工”劳动权益难保障,在于其“身份困扰”。在现有条件下,“网约工”与平台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很难作出简单直观的判定。结果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了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相当于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而企业则得以置身事外。 因此,要保障保障“网约工”合法权益,除了要继续发挥和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通过有效协商实现市场化选择,充分保障新业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更要在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鼓励创新的同时,从破解他们的“身份困扰”入手,在清晰界定其身份属性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强化平台企业方面的主体责任,保障“网约工”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说到底,“网约工”的“身份困扰”,暴露出的是相关制度建设落后于社会创新的脚步。“互联网+”在带来生产、经营与服务变革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劳动与服务的关系,“身份困扰”问题不解决,不与时俱进针对权利与义务做出制度安排,互联网平台就可能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设立不平等合约逃避责任。这样,既保障不了劳动者权益,也会拖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后腿。 据悉,一些地方,比如上海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保障劳动者权益。还有专家建议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以较低的保费实现较好的劳动保障。这些固然都是好兆头,令人欣闻,但充其量是些治标之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尚需来个“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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