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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银保监会发布税延养老险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

各大险企进入紧张筹备期

作者: 【记者童芬芬20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46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同时发布。
    与先前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相比,管理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意味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为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养老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从国家层面看,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被视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资金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是极高的,理应对险企提出门槛要求。
    “安全审慎、长期稳健”是《管理办法》中对投资管理的原则性要求,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资金运用的专项管理制度以及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
    产品管理方面,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管理办法》明确,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需要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记者从《管理办法》中看到,税延养老险提供了三类、四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在销售管理方面,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发生,《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记者获悉,目前各大保险企业已纷纷围绕经营资质报备、系统搭建和产品研发展开紧张筹备。泰康养老产品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已经收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四产品全部验收通过。业内人士表示,险企应积极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确保第一时间启动上市销售,抢占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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