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5-09
2018-05-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加大盗窃共享单车违法成本

作者: ■雨凡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3

    因锯锁并企图将两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深圳一市民日前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
    因为私占两辆共享单车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谓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处罚之严厉也出乎不少人的预料。
    共享单车出现于各地的大街小巷,一些私自占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共享单车数量多,案值不太大,存在管理难点;另一方面,在一些人心目中,还存在“占公家便宜算不得什么”的法治误区,公众也多认为是道德问题,相应的处罚较少,多以批评教育、退回单车为主。共享单车变“私享”单车,得利容易且违规成本极低,这就滋长了一些人私占单车的习性,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甚至还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盗窃罪并不仅仅限于私人财物,也不是顺手摸鱼或者入室盗窃才算是盗窃。共享单车价值不低,经鉴定,涉案的两辆被盗摩拜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所以,私自占用共享单车,本身也算是侵占企业财物,侵犯了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利益,基于其违法情节、案值等因素,法院依法给予相应惩处,无可辩驳。
    私占共享单车被判刑,虽是一件小案子,却具有非常广泛的警示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加大共享变“私享”的违法成本,保护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大法律宣传,强化技术手段,及时弥补管理短板,适当推出激励举报政策,利用广大消费者的文明力量,降低共享单车被盗、被毁的概率。同时,共享单车用户要不断提高文明意识和法规素质,坚决摒弃“贪小便宜”等错误思想,遵纪守法,文明行事,切莫像韦某这样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各方联合发力,用强有力的制度措施约束人性中自私因子,保护共享单车平稳地行驶在法制与文明的道路上,避免“公有地悲剧”重现。尤其是,通过这类案件警示,让人们了解到私自占用共享单车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