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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第02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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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夯实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
构建全省统一监管体系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
作者:
【记者马蕊见习记者普鑫昆明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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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云南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通知》),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了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对交易所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其中申请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否则,工商部门将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为规范经营,《通知》规定了交易场所应当坚持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严格要求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分支机构数量、会员、代理商和授权服务机构数量,应当与其净资本、人员、场地、风险控制能力、业务成熟度等因素相适应;交易场所设立后至少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和交易数据;交易场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交易场所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同时,《通知》也规定了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在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外存放客户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占用客户资产;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市场交易;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或者未公开披露股东、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情况;虚设账户或者以虚拟资金交易;进行不实、引人误解、超越业务范围的宣传;报送、提供或者出具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的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代客户进行出入资金、交易、申报交割、交收等对客户资产产生影响的操作;放任客户影响、操纵市场价格;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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