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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3-22
2018-03-22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在“放管服”中商会发挥作用的思考

作者: ■葛鸣珏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102
    商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商会组织作用发挥得如何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我们相信,我国的商会组织随着"放管服"的不断深化,一定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在"放管服"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商会发挥作用需明确和处理好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定位好商会;如何处理好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承接好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如何规范运作合理合法共享资源;如何处理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社团追求群体利益最优化的冲突等等
    近年来,我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无疑有利于商会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商会的作用发挥仍未达到预期。对此,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商会在“放管服”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作了五个方面的思考。
商会要在“放管服”中发挥作用应准确定位
    目前,我国对商会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笔者的理解,我国的商会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治组织。
    这种表述有三层含义,一是商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指的就是党的领导,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我国的商会组织无疑是在党的领导下。工作中,我们力求党建工作在商会组织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商会建立党支部,党员不满3人的,几家商会组成联合支部,没有支部的商会,工商联选派党建联络员,把握商会正确的方向,正是体现了这一理念。二是商会是企业和企业家的组织,商会组织由众多的企业和企业家组成,这决定了商会的首要职能是服务商会的企业和企业家。具体的说,就是要反映会员企业的整体利益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处理业界的共同事务,坚持行业自律。在实践中,企业和企业家的需求就是商会的工作内容和努力方向;三是商会是自治组织,我们通常说商会有“四自原则”,即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是指商会在内部运行时,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如何处理好与政府间的关系
    要研究商会在“放管服”中如何发挥作用,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目标一致,相对独立,相互作用,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在具体实践中,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可以归纳为5种。
    首先,政府是商会的领航者。政府为商会创造生存发展的环境,在政治、法律、政策等方面,为商会的发展指明道路。中国特色的商会组织必须讲政治,自觉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政府合拍,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
    其次,政府是商会的保护者。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会涉外事项增多,在国际事务交往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国际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商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者。
    第三,政府是商会的监管者。政府对商会逐步从严格的行政管控向依法监管与科学监管转变,取消主管部门正是体现了这种转变。商会要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站在经济发展的全局探索商会工作。
    第四,商会是政府的对话者。商会作为业内企业的代言人,在政府出台有关涉企涉行业的政策时,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时,可以代表行业、企业向政府提出诉求、意见和建议,通过沟通,寻求政府的理解、包容和支持。实践中,商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商会要利用好自身平台作用争取政府的支持。
    第五,商会是政府的合作者。在“放管服”中,商会是政府重要合作者。一是商会作为经济类的社会组织,将成为政府转移出的一部分经济职能的承接者。二是商会广泛的服务功能,使之成为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者。
政府“放管服”是否到位决定商会发挥作用的程度
    “放管服”的主动权在政府,商会要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放管服”是否到位。目前,商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已被广泛认同,各级政府对商会越来越重视,不少地方政府在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时,要求商会参与并参与组织,但对商会的扶持、放权,似乎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对此,政府可以加大对商会的培育力度,让商会在“放管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制。可将宜于商会承接的政府事务性、辅助性职能逐步转移给商会,公开购买服务的目录,给出可以让商会承接的清单,政府可在商会完成承接任务后进行评判,然后分层次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政府重大行业决策询商制度。政府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时,提前听取、征求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告知制度。政府可将已出台的相关经济类政策和文件发送至商会,阐明发展意图,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在召开经济分析会和经济工作会议时,可邀请商会代表参加。四是建立商会孵化基地。探索设立商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鼓励商会建立为行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行业商会的财政扶持。
自身实力强弱决定商会发挥作用的大小
    在政府“放管服”的进程中,商会作用发挥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商会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很程度上取决于商会的实力。
    这里所说的商会的实力,是指商会拥有资源、整合资源的能力。商会资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拥有一大批的企业和企业家的资源,二是与政府的沟通能力和政府给予的部分职能,三是社会方方面面对商会的认可和给予的支持。
    如何获得这些资源,培育商会的实力,是商会发挥作用的基础。目前,在“放管服”的形势下,商会的优势将被放大,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但商会也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社团组织改革的深入,一业一会被打破,商会间的竞争趋于激烈;二是商会会员不再局限于相同行业,一些相关行业的企业将成为同一个商会的会员,好商会兼并差商会成为常态。要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商会必须牢固竖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商会要实实在在以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将商会打造成政府可以依赖,会员可以依靠,社会认可的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各种资源向商会集聚,凭实力让商会在“放管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商会发挥作用亟需
    《商会法》提供法律保障
    经历了改革开放40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近年来深化“放管服”,商会组织蓬勃兴起。然而,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尚未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其角色定位、运作模式、发展战略、发展理念及其价值内涵等等,没有权威的界定。
    回顾历史,我国在清朝和民国时期曾出台过《商会法》。清光绪年间,1904年颁布的《察定商会简章程》《商会章程附件六条》,是我国近代最早的《商会法》。民国5年,即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职权,颁布《商会法》;1927年,重新修订颁布《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目前的商会组织,不管从数量上还是从影响力上,都远超过当时。在“放管服”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商会发挥作用需明确和处理好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定位好商会;如何处理好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承接好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如何规范运作合理合法共享资源;如何处理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社团追求群体利益最优化的冲突等等。这一切,亟需法律来保护和约束。
    《商会法》是明确商会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等的法律,因此,对于《商会法》的期盼,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迫切。
    商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商会组织作用发挥得如何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笔者相信,我国的商会组织随着“放管服”的不断深化,一定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南通市工商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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