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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8-03-08
2018-03-08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常兆华委员:创业板先试先行“IPO注册制”迫在眉睫

作者: ■本报记者黄涛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9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大量优质创新企业被迫出走境外资本市场,‘IPO核准制’可以说是导致优质企业‘境内生根境外结果’现象的症结所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兆华两会间隙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常兆华认为,国情不同、文化不同、经验不足和市场不成熟等不应该成为延缓甚至拒绝实施“IPO注册制”的障碍和理由。
    目前,作为中国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常兆华认为,中国证劵市场实施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IPO注册制”既是“双创”活动的迫切需求,也是新时代在资本市场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
    “创业板定位是重点服务自主创新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因此最有条件也最有必要先行先试‘IPO注册制’”常兆华告诉记者。
    常兆华今年带来了提案是《关于率先在创业板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并在不同资本市场板块依序推进注册制的建议》。
    常兆华建议,率先在创业板开展“IPO注册制”试点,结合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作的注册制上市规范和透明化运行体系,设计多通道IPO标准,实现IPO节奏市场化和IPO定价市场化。在深交所设置独立的“创业板IPO注册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会转为专注于市场监管。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注册制”实施起步阶段定位于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鉴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建议参照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和标准,降低对拟上市企业的销售额、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要求,侧重关注其规范性、成长性和市值水平等指标,只要达到规定的最低财务指标,就允许其上市,甚至在满足市值等相关条件下允许亏损企业上市。
    此外,常兆华还建议,在全国人大授权注册制改革期延续二年期间,根据创业板“IPO注册制”摸索出的经验和建立起的规则等实际情况,将“IPO注册制”依序推广至中小板块和主板。或是仅仅将“IPO注册制”局限于创业板从而创造一种“IPO注册制”、“IPO亚核准制”和“IPO核准制”共存的资本市场复合结构,更好服务不同类型的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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