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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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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金融乱象中药西药都要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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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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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起来似乎是政府管理过多过细,其实不然。乃是鉴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为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脱虚向实的必要之举,体现了政府引导各类海外投资行稳致远的良苦用心 去年以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多个金融监管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在监管金融市场方面做出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1月26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构造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强资管产品业务监管等。 可以看出,以上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的必由之路。 放眼环顾,如果联系到2017年12月25日,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国家四部门出台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可以看出两者有诸多的“共同语言”,如境外投资都要服务于自身主业、都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在完全专业管理方面,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规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具体项目的“把关”,等等。这乍看起来似乎是政府管理过多过细,其实不然。乃是鉴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为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脱虚向实的必要之举,体现了政府引导各类海外投资行稳致远的良苦用心。 如果说,在管理境外投资方面,去年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专门为民营企业设立规章可能会引起对民营企业“过严”和差别监管误解的话,那么这次是保监会新章,不区分保险企业的所有制而面向整个行业。大家都知道,在保险领域,国有资本至今仍占据着半壁江山。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并不区别何类企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中的原则,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全都有所体现。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并不是差别监管。 该管的就要管,该放的一定要放,这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同样有体现。如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等;对企业股权投资的监管,一方面禁止恶意“举牌”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也根据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不仅上述两个领域,实际上,不务虚名、着眼实效的监管理念,在直接融资领域,尤其是企业募股上市方面更有突出的体现。 大家都知道,近一两年来,围绕企业上市IPO市场监管究竟是放还是收的问题,存在极大的争议。主张完全开放市场的人士,甚至将IPO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看作是市场化与否的标志,将诸如堰塞湖等市场乱象归咎于数量控制。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被汹汹杂言所动,而是另辟蹊径,成立新发审委,以严格过滤上市企业的质量、以一次次严打“大老虎”的气魄清除市场种种乱象。结果是,从严把关之后,反倒吓跑了那些满身是病的企业,从而疏解了堰塞湖。 反观以往,为了疏解IPO堰塞湖,监管的路子是快速放行,这就造成了二级市场承受压力过大的后果。投资者始终恐惧在大幅扩容的阴影之下,不知道什么时候堰塞湖会决堤,带来灭顶之灾,让监管部门左右为难。如果开闸泄洪,会危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动摇A股市场的根基;如果细水长流,则让排队的待上市公司不耐烦。 但如今严把质量关,不仅缓解了堰塞湖,而且还倒逼问题企业洗心改面。比如在医药领域,药商行贿医生吃回扣的现象,是多年来屡治不灵的痼疾。现在药商发现,一旦自己有这样的前科,企业就无法上市。 不仅商业贿赂行为,环保不达标、产品质量低劣等类似企业的毛病,如今也都会成为他们上市的累赘。类似商业贿赂这样的痼疾,可以说是国内市场的“特色”,“染色性”极强,以致于一些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的企业到了中国以后,被迫“入乡随俗”。这样的现象很多。因此,治理国内市场乱象,就要有针对中国国情的特殊手段,而不是一味地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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