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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作者: 【记者李艳芳17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07
    最高法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解释》开篇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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