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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第07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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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发力 |
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 |
作者:
■本报记者管弦见习记者兴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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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日前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公报数据显示,贵州省绿色发展指数排名全国第17位,生态文明建设公众满意度位居全国第二。 赔偿磋商机制开先河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损坏环境者必须通过赔偿制度付出相应的代价。 “用什么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对本报记者介绍,作为全国首部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据了解,纳入赔偿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办法》规定,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赔偿权利人为经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第三方独立调解机构是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社会组织。 《办法》进一步规定,经过磋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共识的,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登记确认后,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协议经司法登记确认前赔偿义务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力人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税助力绿色保卫战 从今年1月1日起,贵州在所辖行政范围内全面开征环境税。 “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军对本报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中全国确定的税额标准最高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最低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记者注意到,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2.4元和2.8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 对此,贵州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李文斌表示,首先统筹考虑了该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贵州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的相持阶段,同时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牢牢守住生态的底线。 李文斌说,增强税收政策对污染排放的约束力,适当提高环保税额的标准,强化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的调控作用,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有利于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李文斌认为,相应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贵州省税额标准在原来的排污费基础上提高一倍,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但只要符合减半征收的优惠条件,税负即与现行排污费费率水平持平,一般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有利于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李文斌介绍,贵州省确定的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落实环保督查整改意见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8月1日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该省成立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的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指出,要实施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限期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提升危废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建设投运一批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限期增加处理能力达5000吨/日以上。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测网络;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深化环保执法“利剑”行动,加大环保执法部门联合与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以问责倒逼履责,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数据显示,2017年贵州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7.1%,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8%和90.6%,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5.3%,绿色经济“四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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