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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2-11
2017-12-11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证监会明确八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明晰发审工作流程和时间把控是监管层透明公开化重要举措

作者: 【记者童芬芬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15
    经过一年的运行之后,12月7日晚间,证监会以问答的形式就有关新股发审流程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针对IPO排队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都作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看这份“监管问答”,证监会发行部首次确认了中止审核的八种情形。一是包括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包括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发行部指出,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证监会进一步公开新股发审的关键举措,也是IPO尽管规范化的信号,更加明晰了发审工作流程和时间把控,同时也是监管层透明公开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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