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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1-22
2017-11-22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铁路局改革不要舍不得“局”字

作者: ■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003
    编者按:中国铁路总公司自铁道部改撤以来,其改革之路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铁总所属18个铁路局均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和工商登记变更,日前正式挂牌。这标志着国铁从传统运输生产型企业向现代运输经营型企业转型发展已迈出重要一步。据铁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施铁路局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努力构建体现中国制度优势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然而,业界仍有声音指出,铁总之所以要在此时推行改革,是由于近年来中央对铁路改革进展缓慢提出了意见,要求铁路系统推进深化改革,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完善企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针对铁总改革过程中受关注较多的体制中"政企分开"及市场经营负债状况,本版编辑选刊两篇评论,供读者参考。
    铁路公司制改革,其实是“政企分开”改革范畴中的一部分。想必大家还记得,2013年,原铁道部撤销,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同时成立,当时称作铁路系统迈出了“政企分开”改革第一步。为什么要“政企分开”?为什么是第一步?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才叫部,部就是机关,而不是企业。但铁道部这个机构非常特殊,说它是政府部门,它却经营庞大的资产;说它是企业,但这个企业手里握着政府才有的权力。对这样不正常的现象,当然要分离。第一步是分离,分离之后再各自找位置、各自塑造角色。
    第一步走完后,第二步是什么?很简单,就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下面的十八个铁路局的分离。十八个区域性的铁路局,如同十八个“小铁道部”,一样是政企合一的孪生体。一个企业下面有那么多的局,这样的企业还叫企业?所以铁路局分离,才是“政企分开”改革的第二步。
    第二步是什么样?与第一步会有什么不同?
    当然有不同,那就是原来的地方铁路局中的运输生产业务,要逐步向现代型的企业制度过渡和靠拢。这其中内涵很广,诸如建立相对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不再囿于运输等。这与国家级别的铁路总公司还有所不同,一个将演变成出资者代表的集团公司、偏重于产权经营,一个则完全直接置身市场、成为各类业务经营的中心和前沿。
    但也应该有相同的地方。具体说,就是将18个地方铁路局的运输业务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出来。一边精心塑造新型铁路企业,一边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使双方的关系由原来的非驴非马关系,变成驴是驴马是马。是企业,就一心一意塑造优良产品服务市场;是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把握市场准入关口,就要超然独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上、维护两者正常的关系和秩序,尤其是维护好一边是自然垄断的独家经营者、一边是分散用户的特殊市场关系。对于政府职能而言,要剥离出来并纳入到中央级别的国家铁路局之下,使行使监管职责的国家铁路局形成体系,上下畅通、有根有梢,从而做到不同属性和职能归属不同位置,互不含混,这样才叫“政企分开”改革。
    总之,虽然不是一分解就了事,但分解这一步却必不可少。既然原来的铁道部分解为铁路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现在十八个地方局,也同样可以分解为铁路公司和管理分局两块。这与2013年全路层面的改革是对应的。惟其如此,国家铁路总公司负责人才有“实现绝对的政企分开”的表示。
    但仔细观察此次的十八个铁路局体制改革,却发现存在与“实现绝对的政企分开”初心不尽对应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将原来铁路局的“局”字带进了新的企业中,这意味着什么?这会是偶然无意的字面失恰吗?
    果真只是字面爱好上的惯性,也罢。但人们担心的是行政权力向企业的私授。本来,社会各界对铁路局改革冀望甚厚,希望改革不仅仅是更名换性,而是脱胎换骨的改变,是有里有表的扬弃。更名换性,仅仅换个好听的名字尚且让公众失望;换一个恋旧的名字,就更会加重外界的疑虑。铁路局后面加上“公司”二字,名字改得都不理想。这样的企业让人困惑:到底是“局”还是公司,结果依然是谜。
    还有,将“局”这个特殊字头的占用,那相应的职能要不要剥离?如果剥离,又该怎么称呼呢?这次铁路局改制没有提到行政管理职责是否分离、分离以后怎么安排,这就在心里钩出一个问号了。
    也许你会说,它可以称“处”、称“科”、称“股”,等等。但事实上,人们并不介意一个字的区别,而是介意改制的思维是否完全向市场过渡。
    笔者但愿只是一字之误而已。希望这是由于时间限制未能全面展开的缘故。笔者也知道,将一个庞大的产业调整方向,如同让一艘超级轮船靠岸一样急不得,囿于时间因素,当前首要任务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塑型造体,该补充资本金的就补充,该扩大业务范围就尽快注册,等等。在这方面,改制确实在不断推进着。
    即便如此,笔者仍期待有实际行动解疑释惑。时间仓促,不等于改制能够不包含制度的完善。考虑到铁路吸纳社会资本的迫切需求以及中央期待铁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因素,结合目前铁路建立企业之后依然是自然垄断的状况,铁路市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更显得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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