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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1-16
2017-11-16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发展特色和新兴产业 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云南将全面推进集体林业与工商资本合作

作者: 【普鑫记者马蕊昆明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4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集体林业的积极性,发展特色和新兴产业,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以实现云南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为“森林云南”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助推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0年,云南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集体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民林业年人均收入超过3000元。
    《意见》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允许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
    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对规范经营、提高林地产出、促进农户增收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政策要求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
    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
    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贷款贴息基金或担保基金,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管理和经营,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国家储备林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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