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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1-07
2017-11-07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金融机构向小微放贷取得利息将免增值税

作者: 【记者王洋6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61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9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五项举措,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除了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扩大以外,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也由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通知明确,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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