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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0-09
2017-10-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景区天价商品不要煞风景

作者: ■付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34
    门脸低调,隐身市区犄角旮旯、店内装修富丽堂皇、推销的产品成本不足标价一成、只对旅行团开放、神秘隔间内“讲师”洗脑游客……记者赴张家界各旅游景区调查,起底一些旅游购物店内的天价旅游商品猫腻:专宰旅行团,散客一律不接待;专设“洗脑房”,销售员变身“讲师”;专卖“高档货”,成本却不足标价一成
    近年来,“天价”事件屡见不鲜,除了“天价虾”“天价鱼”,还有“天价豆腐”“天价骑马”,以及100元一碗的砂锅白粥,8.8元一颗的杏干,8元一克的草药粉……每一起“天价”事件,都涉及到消费纠纷,不仅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公众以地域为框架打量旅游形象的语境下,其负面影响还将损害一个景区甚至一个地方的声誉和形象。
    经营者急功近利“赚快钱”,是造成“天价”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不少旅游购物店把游客当“唐僧肉”,不是以贴心周到的服务让游客心甘情愿打开钱包,而是做“一锤子买卖”,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旅行社、导游、经营者针对游客牟利的“一条龙”潜规则。就像张家界某著名景区附近一些旅游购物店,专宰旅行团,导游将游客带入“洗脑房”,卖场内“训练有素”的销售员即变身“讲师”“大师”,引诱他们上当受骗,从中谋取暴利,尔后各方进行分成。
    事实上,但凡称得上“天价”的商品,都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模糊了人们对市场法治的基本认知。目前,景区的餐饮业、商品及客房服务价格均属市场调节范畴,由经营者依据自身成本、供求关系等自主定价。但放开价格不等于可以坐地起价。《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指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相应平均数的合理幅度。”然而,诸多曝光的“天价”事件都不难找到违背上述法规之处。
    一言蔽之,“天价”事件频发,表明市场运行与监管还存在漏洞,希望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旅游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别让“天价”商品煞了景区风景。
    点评:旅游者以地域为框架打量旅游形象的习惯,虽然有点偏颇,但对当地政府具有很大的督促力。如果当地政府管不好,只能说明工作没做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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