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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10-09
2017-10-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各类隐私条款不该是霸王条款

作者: ■刘婷婷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03
    近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公布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评审结果,经过之前的督导规范,各家公司都改进了隐私保护条款,还签订了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承诺尊重用户知情权、用户控制权等
    在这个网络信息技术爆炸的年代,习惯于用微信聊天、用淘宝购物、用百度地图导航的我们,对类似“为改进服务,我们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机的情况,并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提示并不陌生,通常都会同意了事。
    但是,实质上这种隐私政策条款却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比如,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称,语焉不详的提示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让用户云里雾里。个人信息究竟去了哪里,用户都蒙在鼓里,更不用谈对这项基本权利的控制权了。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现实却是,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成为应用“标配”,诸如天气类应用收集用户的通信录,手电筒应用在安装时显示会调用手机的位置信息,这些表里不一的小动作,很让人怀疑那些互联网企业的真实目的。
    如此“霸王条款”,并非无法之地。在我国,基本立法已经健全。《合同法》明确规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宣告无效并不能“釜底抽薪”,毕竟在互联网公司面前,个体过于弱势。一旦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应用窗口便随即关闭,无法享受网络产品和服务,所以只能“我为鱼肉”。
    隐私政策“霸王条款”大行其道,不能仅靠民法约束,以及个人的抗争,更需要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对于“霸王条款”查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有处罚规定。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该出手时就要出手。
    再看这次评审,尽管涉及部分行业巨头,但并非互联网企业的全部,而所涉网络产品和服务,也仅是冰山一角。除了这种抽检式的评审、企业整改的承诺和倡议,如何实现执法监督的全覆盖,如何增大违法的成本,也应成为专门执法着力加强的地方。
    点评:要做到执法监督的全覆盖,其实也不很难,监管部门不妨审查各个服务商的条款,如有与法律精神抵触的话,令其整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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