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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9-22
2017-09-22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司乘互评不得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作者: ■史洪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75
    坐网约车,司机能“悄悄”给乘客差评,差评多的乘客就难打车?近日,一则“滴滴乘客司机互评”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有驾驶员爆料,称除了顺风车,其实在快车司机端,也有对乘客的评分机制,只不过乘客对此并不知情。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一些网约车公司,应用了“司乘互评机制”,除却乘客评价司机外,司机也可以给乘客打分甚至“差评”,或将影响乘客约车,星级高乘客或会优先打到车
    网约车行业也推出了司机对乘客的评价机制,差评还可能影响到乘客约车。笔者认为,在有效保护乘客权益的相关规则没有完善前,不宜盲目赋予司机对乘客的差评权,否则就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实践中,消费者可以对商品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分析各种好评和差评,参考商品总体评分,作出最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判断和选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其一,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服务),除消费因被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外,经营者一般无权挑选消费者。其二,凡是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所作出的评价,都应予以尊重,哪怕这种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商家均应保持容忍。电商平台则应全面、客观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不故意“淹没”差评声音,确保消费者轻而易举地查看各种评价。
    网约车行业的“司乘互评机制”无疑变相地侵害着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据报道,很多乘客对司机的评价并不知情,司机的差评还可能影响到乘客约车。这说明乘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均受到侵犯。很难约到网约车,乘客却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哪位司机打了差评,更不知道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其蒙在鼓里,很难想象这是消费者受到的待遇。而假如乘客知道存在互评机制,则可能心存顾虑,不能真正自由地行使评价权。要知道,乘客因给差评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例并不少,司机对给自己打差评的乘客作出差评同样轻而易举。因此,“司乘互评”就有可能异化为“司乘互相好评”。如此,消费者的监督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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