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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9-11
2017-09-11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黑龙江省工商联:打造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联合舰队

作者: ■白森刘志刚本报记者刘洁蒋承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875

    “为什么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形象光鲜、满载荣誉的企业家触犯刑律的新闻?”“企业家如何规避经营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如何养成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来自该省各行各业400余名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认真倾听了省检察院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专题讲座。
    “这次讲座非常接地气,也解决了很多我们心里的疑惑。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服务举措十分贴心,是真正为我们民营企业着想,我们有了很强的获得感。”几位民营企业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黑龙江省工商联的积极推动下,为该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此次讲座的顺利举办,标志着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与该省工商联机关在探索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道路上开启了新篇章。
    树立主动服务理念
    “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上任伊始,就要求该省检察干警转变工作理念,胸怀大局,主动作为,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其时也有干警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检察机关做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不需要再承担额外的工作。”对此,黑龙江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合作,由检察院领导带队,组织调研组深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企业70余家,与企业、行业协会和理论界代表召开座谈会18次。通过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零距离”接触,不少干警表示深受触动,“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够了解,现在实地了解,才发现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确实会遇到法律政策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解决。”
    队伍的心齐了,干事谋事的劲头也起来了。2012年以来,在省工商联配合下,黑龙江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检察人员服务工作守则》等多项工作制度;编写了《企业法律服务手册》,主动发放给企业家;牵头与省政府法制办、商务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开展了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形成了全省非公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评估报告,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同时,还和黑龙江省工商联会签《关于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联系制度》,并派驻了检察联络室,进一步加强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一系列工作举措,黑龙江省检察院初步建立了服务非公经济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为什么服务、怎么服务”的具体问题。
    慎重处理涉企案件
    据了解,在与各级工商联组织合作过程中,黑龙江省检察院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提出了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都要慎重处理,妥善把握,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尽可能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工作原则。
    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市某重型铸造有限公司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案件时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公司重要技术人员,如果受到刑事追究,企业的正常运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本着执法办案与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检察机关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被害人家属获得了民事赔偿149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缓刑或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采纳,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受影响。
    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在查办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边某涉嫌单位行贿犯罪时发现,该公司定于近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召开新品发布会,如果不能如期举行,公司品牌形象将大受影响。该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与边某面谈,要求其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并承诺会站在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案件。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企业新品发布会如期举行,保护了企业品牌形象。
    “慎重处理并不是没有原则的从轻处理,也不是袒护、纵容犯罪,依法办案的底线不能突破,检察机关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考虑企业的利益。”黑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中华表示。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真没想到检察机关能为我们这么尽心尽力地服务。”这是被害人、一个货车经营者王某的感慨。近期,黑龙江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提出快捕快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刑事案件,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平安稳定的外部治安环境。牡丹江某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董某纠集马某、张某等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购买东宁、绥芬河两地货运线路权,逼迫货车的经营者王某、吴某等人退出经营,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快捕快诉,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董某等3人有期徒刑。
    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者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黑龙江省的检察机关也依法严肃查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日前,北安市检察院查办了某市动迁办公室副主任李某等三人利用为动迁户测量临时建筑面积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动迁户财物,将46户动迁户的临时建筑虚增面积825.4平方米,骗取开发商动迁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追缴动迁户多补偿的房屋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
    “司法办案是最有效的服务手段,只要我们能够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政务环境,企业自身就能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黑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媛媛表示。
    构建“亲”“清”检企关系
    多年来,在工商联组织配合和支持下,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内部犯罪预防的新模式。
    近两年,牡丹江市检察院在穆棱经济开发区及奋斗水库建设工程开展了专项预防工作,就两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和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察监督。绥芬河市检察院在对俄贸易的重点地区设立法律咨询台,切实解决本地小微企业的法律问题。双鸭山市检察院在建龙集团的内部刊物《黑龙江建龙》月刊上设立了检察园地专栏,积极进行法律宣传。
    一些和检察机关联手开展预防工作的企业已经初步尝到了甜头。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在办理蔡某某、董某某受贿案时发现,银行负责发放贷款的人员权力过大,容易产生腐败现象,案件办结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会议”,会上与三家驻区国有银行对蔡某某、董某某受贿案进行了研讨,并签订了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向他们颁发了证书和联系点牌匾。同时,利用此案对联系点单位开展专项警示预防,并与联系点单位联手,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走访,征求企业对银行贷款工作方面的意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之后,佳木斯市金融系统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职务犯罪案件。
    “构建‘亲’‘清’检企关系,既需要检察官主动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明白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又需要检察官摆正位置,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出谋划策。”黑龙江省检察院驻省工商联检察联络室的两名检察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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