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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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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量化问责推动“治霾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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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举行的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首次提出了量化问责概念,问责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将结合发现问题的数量对准区县、地市,最高将问责地级市委书记 量化问责的提出,无疑是问责制度化的破冰之举。不仅明晰了问责的启动标准——如排名后三位且大气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问责副市长,低于30%的问责市长,不降反升的问责市委书记,什么问题可以问责到什么层级,一目了然;还将问责的层级也提高了:副县(区)长、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地方的主要领导都纳入了问责对象。 问责治霾不力,此前多针对的基层部门官员。有些基层官员为何会怠惰?不排除有的是个人问题,但更多的是当地治霾考核上压力传导不到位所致。 问责治霾不力,不能只挑软柿子捏,治霾的责任链条应当是个倒金字塔,越到上面责任越大,让地方主要负责人为治霾担责,这是责任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量化问责,解决了向谁问责的问题,而这样的“责”该怎么问,同样需要关注。 针对治霾不力,如果对负责官员“罚酒三杯”,一纸不痛不痒的处分,甚至止于自我批评、检讨,那可能只是让有些官员“丢面子”,震慑大打折扣。问责,需要动真格。对于相关责任官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的就该严厉追究才行。要让官员明白,铁腕治污,就是从铁腕问责开始。 因而,在量化问责迈出治霾问责制的重要一步后,接下来,依据环保部提出的量化问责要求,各地也宜制定相应的问责办法,明确不同的情形之下,地方主政官员治霾不力应该受到什么处理。总之一句话,治霾问责制,从向谁问责到所问何责,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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