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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7-24
2017-07-24 第08版:八版 【字体】大 |默认 |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几点思考

作者: ■李贤忠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802
    "去产能"是五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即为"清理僵尸企业"。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2016-2018年将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进行市场出清,去除一批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使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生产不安全、长期亏损的企业基本消除,腾出资源要素、市场空间支持有前景的企业发展
    清理“僵尸企业”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僵尸企业”危害之大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一些管理不善、效益不佳,依靠集团母体企业支持和政府主管部门照顾而勉强生存的企业。业务基本停顿或基本没有经营业务,但仍占用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资源。
    “僵尸企业”浪费社会资源,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造成生产要素配置扭曲;抢占了其他健康企业的资源与机会,缺失主动创新、提高效率的动力,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脱离资产监管,资产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无从落实;损害职工权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形成金融风险,造成银行不良贷款高速增加,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清理工作困难重重
    首先是资产变现困难,债务负担沉重,难以足额支付改革成本。“僵尸企业”长期处于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状态,企业少量存量资产几乎消耗殆尽,甚至片瓦不存。而且,历史欠账较多,资金缺口较大。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金融债务负担沉重,资产抵押、质押限制难以解除。
    其次是遗留问题众多,清算注销困难。部分“僵尸企业”企业老体、新体并存,老体承接了大量的呆坏账和不良资产以及其他社会事务和责任,并且不断产生费用。在清算、注销时,许多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置周期较长,导致老体难以注销。同时,职工安置较难,稳定压力上升。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身份被置换,由“企业人”变成“社会人”。
    措施多样妥善安置
    要充分认识到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势在必行,破产程序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两项企业挽救制度,从而引导债务人主动通过破产程序使自己顺利渡过危机、免于灭亡。同时,“僵尸企业”的清理不应当回到“关、停、并、转”的政策性破产老路上去,而是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有序清理。因此在政府层面应结合辖区实际,围绕企业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形、行业发展前景等核心要素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僵尸企业”识别机制。
    优化审理环境。企业破产是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破产案件的妥善解决,需要司法权和行政权各司其职,共同应对。应建立健全法院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破产工作协调会议机制。同时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制度。建立由财政保障为主,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制度。
    分类推进改革。要将“僵尸企业”按形成的途径、“僵尸化”程度、“僵尸化”方式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类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重点研究阻碍“僵尸企业”改革的各方因素,将具备条件的,先采取剥离、重组等方式解决,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采取托管、资产置换等方式集中管理,等时机成熟后再解决。
    依法保护各方利益。清理僵尸企业,涉及债权人、股东、企业职工、管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重主体的利益。应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由公安、国土、住建、财税、工商、经信委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府院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解决僵尸企业职工安置、金融风险防控、维稳等社会问题,保障破产等程序顺利推进。
    清理“僵尸企业”最大难度其实是对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妥善安置。司法机关应依法、依照人员安置政策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努力为企业清理工作的各相关利益方营造各方皆能接受的退出渠道。
    措施多样。除破产外还要用兼并重组、股权转让、合并、自行清算等方式进行“僵尸企业”的处置清理工作。
    (作者单位系万州区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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