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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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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网络传播权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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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方圆杂志社和检察日报社理论部联合举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适用与著作权法修改”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会议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及相关判决,从立法论和解释论角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专家提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从技术层面来看,都可以涵盖在“置于服务器中”。同时,法官的职责是适用现行法律,因此,应坚持将服务器标准作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而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其他标准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不确定性极大,不但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而且也给网络运营商设置了过高的义务,不利于互联网创新。同时,专家学者还对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并设置“深层链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展开了热烈讨论。专家建议,在目前阶段,法律应该尊重技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严格恪守法律的本来含义,应坚持权利法定,不应作扩大解释。(燕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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