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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6-20
2017-06-20 第07版:七版 【字体】大 |默认 |

关于免除脱贫攻坚战中企业对贫困村直接捐款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作者: ■黄德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54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明确的一项极其重要、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驰而不息地指导扶贫、部署扶贫、督战扶贫;精准扶贫讲的是政治、干的是民生、体现的是大局、反映的是党性。
    在脱贫攻坚战中,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因具有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优势以及具有致富思源、感恩社会、扶危济困的光荣传统而受到各地党委、政府的普遍重视,并成为脱贫攻坚的中坚力量。在各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基本上都存在企业分包贫困村的一对一直接帮扶。
    在具体帮扶过程中,企业为避免白条入账,取得合法凭证,往往采取在注明捐款用途的前提下,直接向贫困村所在乡、镇、区捐款帮扶的方法。
    这种捐款帮扶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之规定,企业需要交纳所捐款项对应的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捐款企业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如果企业将企业所得税从捐款中扣除,对贫困村不实惠。据了解,一个县或县级市在2017年脱贫攻坚中对贫困村的捐款总额将在200-500万元之间,按此推算,如果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将因参加脱贫攻坚而增加企业负担50-125万元;如果企业所得税由企业从捐款中扣除,贫困村将失去50-125万元的扶贫款。如果从一个地级市或省来看,这一组数字会更大,这与党中央脱贫攻坚的初衷是不符的。
    如果要免除企业所捐款项对应的25%的企业所得税,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执行。而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第十条明确,只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与脱贫攻坚关系不紧密,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与脱贫攻坚关系相对密切。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都在县、市区所在地,远离偏远山区的贫困村,不利于脱贫工作的及时推进;同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受捐助资金在县、市一级通常都由财政部门监管,入资金容易,出资金一方面手续复杂,另一方面受年初预算控制,出资金一旦超出预算部分手续更复杂。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企业的捐款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机性,不是年初就能预算的,这样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支出的资金必然会超出预算,拨付资金的周期会更长,也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及时有效推进。
    为及时有效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同时调动参与企业的积极性,使贫困村得到最大实惠,因此建议:
    一是从脱贫攻坚的大局出发,在国家政策层面明确,免除企业为帮扶贫困村直接向贫困村所在乡、镇、区捐款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为加强资金监管,避免漏洞,可委托县或市一级审计部门对企业直接向贫困村所在乡、镇、区捐款的使用情况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审计、监管。
    (作者系偃师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书记黄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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