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7-06-14 第04版:四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
|
|
|
|
|
|
|
|
|
【本报北京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明确,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此外,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