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6-01
2017-06-01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安徽为征地信息公开设“时限”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83
    【本报合肥讯】用地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省政务公开办发文要求,这些征地信息将在一定“时限”内公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要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具体包括征地范围(按行政区划具体到村)、征地面积、项目名称(仅限单独选址征地审批)、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信息。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工作。
    与此同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相关信息。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的村、组公开(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