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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5-26
2017-05-26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关注六类不当反收购条款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46
    【本报上海讯】作为证监会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公开发声关注六类不当反收购条款,并提醒“公司章程不应超越法律”。
    数据显示,自去年“宝万之争”以来,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先后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投服中心对多家上市公司章程集中审阅和研究发现,诸多反收购条款同法律、法规相悖,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正常治理,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根据投服中心梳理,不当反收购公司章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六类:通过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要求,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征集投票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通过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增加收购方的信息报告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通过设置分级分期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作严格限制等方式限制董事结构调整,导致收购者无法对董事会进行实质性改组;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规定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有权采取或要求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规定在公司被收购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并购接管且被解除时,将从公司一次性领取巨额补偿金。
    投服中心表示,我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均未明确限制收购行为,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全体股东负责,不应仅受控股股东的支配,公司章程不应赋予控股股东特别权利、不得违反“同股同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为阻却违规收购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合法的反收购条款无可厚非,也符合立法本意。但上市公司不能为了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而超越法律规定,破坏公司治理、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
    据悉,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对38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行权,通过在股东大会现场质询、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等方式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不合法、不合规的反收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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