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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5-12
2017-05-12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职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亟待立法

作者: ■潘铎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1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企业的保密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完善、不妥当,加之我国建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欠缺的地方,不足以预防和禁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所以商业秘密泄露、失窃的事件屡见不鲜。
    现实中,商业泄密案件频发,其原因在于市场经营活动活跃,不正当竞争行为随之增大;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企业与个人的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冒险违法;法律惩处存在漏洞,侵害商业机密案件难以得到惩治等等。也基于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法律意识不强,企业职工法律观念淡薄,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失守。
    依法打击泄露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也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已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根据权利人的控告,立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更加健康。
    保护商业秘密,政府、企业、公民应共同承担责任。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法》专门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应负的保密义务。相应的,针对目前某些技术人员“跳槽”、“辞职”以及“猎头”公司的挖取人才侵犯商业秘密问题,国家应制定《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来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应加强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建章立制、健全措施增强企业保护秘密意识,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员工对企业泄密既不愿也不敢。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每一位企业家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义务。每一名社会企业员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讲究社会诚信、恪守义务规定,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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