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7-05-10 第02版:二版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辽宁补贴创业带头人 |
|
| 作者:
【记者程景亮孙智沈阳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42 |
|
|
|
|
|
|
|
|
|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日前,辽宁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比原有的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放宽、明确了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在辽宁省境内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领 取了《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等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被认定为辽宁省创业带头人。 按照《办法》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的创业带头人都可以申领社保补贴。申请时,创业带头人须符合以下要求,即按经营实体成立日期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