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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5-03
2017-05-03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湖北优化执法司法环境 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作者: 【记者吴浩通讯员周英武汉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67
    湖北省委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环境服务供给侧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落实建设性执法司法,有利于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新措施。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对财产的安全感,才能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意见》要求,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等政法工作新理念,审慎适用涉企人身财产强制措施。
    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轻易使用刑事手段。对涉案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创新行为与新型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掌握好侦办、起诉、审判、执行的尺度,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理性包容和试错空间,真正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严格审慎适用人身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高管人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慎重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虽已构成犯罪,但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法定条件的,尽可能适用非监禁措施。
    审慎适用财产强制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时,既要坚决防止超标的、超范围,又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防止“拖瘦拖垮”企业
    《意见》要求,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尤其要依法快侦快办、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案申请和报案、举报、控告等,不论案件大小,凡符合条件的,均应及时立案受理,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确实不属司法机关主管和依法不应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严格控制和把握延长办案期限的适用条件,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有效防止因办案时间过长使企业“拖瘦拖垮”。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及时充分维护债权企业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如何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依法受到处罚的同时,使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意见》提出,要认真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对已判刑的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符合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在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被羁押或正在服刑的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可以通过恰当方式允许其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决策,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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