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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3-11
2017-03-11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全国工商联建议: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作者: 【记者张文燕10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70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获知,《关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提案》作为全国工商联今年的团体提案之一,针对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提案指出,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大幅攀升,尤其是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使得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都不堪重负。在新形势下,加快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提案分析,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且涉案标的较大,审理难度高。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大多作用于某一个专门的经济领域,了解该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科技水平,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因此,在有关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行业调解有效分流知识产权案件,既可以有效改善司法资源不足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为权利主体提供更快捷、更低耗、更和谐的纠纷解决渠道。尽快构建以民间调解为重点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迫切需要。
    但受立法滞后、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不足等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提案指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顶层设计不足,立法滞后;二是引导扶持不足,管理滞后;三是经费保障不足,发展滞后。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建议: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相关立法。结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专项法规,明确行业调解的法律地位、主管机关、运行方式等。从立法层面明确社会组织主导的调解机构与司法机构的有效衔接渠道和流程,对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文书的司法有效性。
    其次是加强引导扶持,提供精准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将行业性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中。明确监管机构,制定行业规范和考核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及调解员进行定期资质审核。加大政策性引导,尝试将“委托调解量”与“结案率”平行成为司法机构的考核指标,以鼓励司法机构充分利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资源
    最后是加强改革创新,鼓励市场化运营。培育和支持公益调解与收费调解共存、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互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收费制度,以保证社会调解机构能够有经费支撑正常运营。
    相信社会组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将在更大范围、更广程度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激情,更好地发挥其创业创富的巨大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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