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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3-10
2017-03-10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落地

翟美卿委员建议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银行账户

作者: 【记者黄涛9日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47
    “慈善组织的资金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翟美卿认为,慈善组织的资金不应是一口封闭的水池,而应是能持续更新的水循环系统,一方面投入慈善事业,另一方面不断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加高效和持续的资源;否则,慈善组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纳入法律规范,已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慈善组织资金自我生长能力的重要性。
    在翟美卿看来,尽管慈善信托已跨出历史性的一步,但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新时期,后续如何更好落地,还得看政策制度建设的推动力。
    “当前配套税收政策未明确,导致大额捐赠资金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不高;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难度大”。这正是翟美卿关注的问题。
    目前,《民政部、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慈善信托备案出台相关细则,要求设立备案时,慈善信托受托人需提供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翟美卿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往往因无法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而受阻无法成为受托人,“目前国内仅有一例成功案例。”
    对此,翟美卿在《关于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落地的建议》提案中建议,加快对慈善信托的税收鼓励制度建设。要培育慈善信托顺利发展的土壤,税收鼓励制度不可缺位,建议尽快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建设,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建议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充分协作,尽快组织制定并发布慈善信托票据具体制度文件,加大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扫除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障碍。她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来,建立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
    此外,要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翟美卿分析称,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在这一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公益信托具有公益财产破产隔离、公益财产多样化、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财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透明运作等优势;而慈善组织具有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同时在公益项目运营方面更具经验。因此,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
    同时,鼓励慈善信托在法律体系内的大胆创新。翟美卿说,如鼓励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基金会)以集合信托的形式由更多小额捐赠人发起慈善信托;鼓励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开展综合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使高净值人群财富得到合理的保护并应用于公益慈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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