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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3-10
2017-03-10 第01版:一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法总则草案体现时代特征和一定前瞻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称: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作者: ■本报记者孙永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86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据张荣顺介绍,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并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在做好本次大会审议出台民法总则工作之后,要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许安标补充道,“要加强反腐败立法,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还要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立法工作。”
    王爱立则对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出现违法办案等问题做了介绍。
    体现时代特征
    “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张荣顺说,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提供民法上的保护等,都是有时代特征的。
    张荣顺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比如,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民法总则草案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对于备受关注的民法典编纂问题,张荣顺首先强调的是: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体的利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提出一个目标:要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张荣顺说:“我们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不仅对纳入民法典的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而且也会带动其他民事特别法律的修改完善,使得国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来生活、发展、事业各个方面的需求,给他们未来的事业发展、过上更好的生活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方面的支撑。”
    扩大民事主体范围
    对于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遇见的诸多意见,张荣顺说:“我们的体会是社会各个方面对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实际上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
    张荣顺举例说,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遇到了关于法人分类问题。原来在民法通则中把法人分为四类,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但这四个分类已经不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至于如何分类,各方面提交的意见很多,最后按照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分为三类。“关于分类到现在还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从总体上说,这项工作是在往前推进的,将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和民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
    张荣顺还介绍说,民法总则草案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而在“草案”里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民事主体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草案”对于整个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扩大民事主体范围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包括如下:
    其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其二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下称“两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从有关方面拿到数据看,到2016年6月份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元,到12月份,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增加了近400万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涉及到大约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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