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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3-09
2017-03-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崔根良代表:“电子商务法”需完善平台责任

作者: 【记者庄道秋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527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对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进入人大审议日程,《电子商务法(草案)》业已于2016年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已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有关规定内容,我建议在该法草案条款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商平台责任和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
    崔根良建议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八条改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对推介的商品或服务实行认证。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或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崔根良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商场比更有效地对接来自全国各地、国内国外的各种供给和需求,并且不存在如实体商场所存在的场所、空间、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也正是因此决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不仅需要像商场一样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因其不同于实体商场的虚拟性等特点,在责任上应该与一般的商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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