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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2-17
2017-02-17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广西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487
    【本报南宁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在办法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此次修改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办法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办法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两个月,七至十级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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