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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2-08
2017-02-0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学术打假既要重实体又要讲程序

作者: ■赵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47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大毕业生于艳茹将母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
    从目前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来看,北京大学、于艳茹对于涉案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争议并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涉案论文不是博士论文,如果构成抄袭,是否应该撤销博士学位?
    在于艳茹诉北大的案件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没有直接审理北京大学是不是应该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而是经过审查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即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不太在意程序上是否到位,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害的。现实一次次证明,只有重视程序,才能“兼听则明”,实体上才会正确。蔑视程序只会造成行政粗暴,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北京大学的这个决定程序上有问题,法院可以不审查实体是否正确,直接要求北京大学根据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决定。即便北京大学再次作出的决定可能跟这次作出决定的结果一样,但是程序上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于艳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再说合法行政原则。简单地说,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且法律依据一定是具体的,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大学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到适用的是哪一条款。模糊地适用法律,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一条规定,也会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法确定行政行为是根据哪一条作出的。
    这一案例的启示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主体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大学也好,各级政府也好,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好,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但要符合实体性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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