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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2-06
2017-02-06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重庆楼市新政预售商品房不得抵押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95
    【本报重庆讯】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重庆市多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
    《通知》要求,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通知》还要求,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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