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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1-09
2017-01-09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民营银行重点领域监管要求明确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11
    【本报北京讯】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
    意见指出,民营银行应当落实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
    股权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民营银行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加强股东监管方面,意见指出,民营银行股东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意见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其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完善监管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创新监管手段,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稳步推进业务、服务、流程、管理创新。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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