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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1-05
2017-01-05 第02版:二版 【字体】大 |默认 |

险企不得开发承保有投机风险的产品

作者: 【记者童芬芬北京报道】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654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监会日前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简称《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指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
    《指引》提出,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承保的风险确定、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等产品,不得开发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就保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和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费率的厘定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此外,《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修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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