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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1-04
2017-01-04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管理者对高空坠物不能置身事外

作者: ■朱永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896
    日前,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多取证审理的“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案进行了正式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常言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法院判处整楼住户连坐赔偿,也是集整楼住户之力,牺牲每户“微公平”,帮助和维护无辜受害者的“大公平”。如果站在无辜受害者的角度去权衡和思考,相信没有人会质疑这样的法律裁决有任何“不妥”。
    判决“连坐”容易,执行判决结果难,其中原因也再简单不过,正是由于不少住户对连坐赔偿的公平性有异议又难以启齿,对履行判决消极应对,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住户流动,履行判决义务也就成了没有期限的“马拉松”。由此可见,尽管法院作出这种相对公平的救济性“连坐”判决,但不仅没有让原告受害者完全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救济与公平,反而让处境变得更为尴尬。实际上判决结果得不到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才是对高空坠物受害者甚至对法律最大的不公平。
    其他住户之所以感到“不公”乃至消极履行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担心这样的判决,非但没有对真正抛物肇事者及其家庭带来任何惩罚,反而让整栋楼住户为其“背黑锅”。没有惩罚的教训,就不排除肇事者有再次抛物“嫁祸”整楼居民的可能,单靠绝大多数住户的自觉自律,缺乏必要严格的监管,“连坐”的法律判决很可能会对高空抛物起到纵容作用。
    依笔者所见,小区物业对每栋住宅都有管理义务,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安全更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因此,在高空坠物的“连坐”被告中,既不能少了物业,更不能让基层政府“袖手旁观”,应当与肇事楼内的全体住户一起“连坐”,这样“连坐”的意义在于,一是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监督力度和职责,将楼内住户违规装修、改造乃至阳台防止杂物等可能造成坠物伤害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一旦造成坠物能够最大程度的寻找到肇事者,且在法院作出“连坐”判决之后,由基层政府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判决结果的履行,能够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赔偿。同时,更能让基层政府和物业吸取教训,通过各种有效方式防范和杜绝高空坠物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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