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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12-28
2016-12-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依法抢劫”是违法执法的升级版

作者: ■茅亩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779
    日前,湖北电视台曝光黄冈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乱象。一家粮油店监控显示,执法人员不断地往店外搬运商品,与店家发生语言冲突,竟语气惊人地称“依法抢劫”。面对不出示执法文件的质疑,执法人员表示,“人在屋檐下,岂能不低头”。
    “依法抢劫”,是违法执法的升级版。实际上,这里的“抢劫”已成为一种具有“扣押”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然而,这种“抢劫”,不仅无“法”可依,倒是有“法”严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履行告知相对人查封扣押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而在这里,一切应有的规范都被虚置,满目尽是肆意妄为。
    如此“抢劫”,比一般意义上的“抢劫”更为恶劣。因为,它带有权力的撒野和嚣张。让商户在“屋檐”下“低头”,就是让商户在其面前,在肆意蛮横的、越界撒野的权力面前,服软认输。一句话,就是要让商户在执法者“个人意志”面前低头,在这里,已然完全不存在“法”与“执法”的概念和行为。行政执法的严重随意、极度失范和无法无天,在此显露无遗。
    涉事食药监部门,如此“抢劫”,早已不是个案,也非个别现象。小到一袋过期胡椒、一桶过期食用油,统统开出罚单,少则几千,多则上万。检索相关报道,类似黄州区食药监这样的执法乱象并非一家独有、一地存在。如此动辄“非扣即罚”的“抢劫思维”之下,谈何真正意义上的履行食品药品监督?因此,治理食药监执法乱象,靠媒体监督,靠食药监部门的规范和自净,还远远不够,必须有外部纠正力量的介入。比如,对食药监等执法部门,建构一个纪检监察部门的常态化制约机制,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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