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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12-28
2016-12-28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不用太担心70年产权大限到来

作者: ■邓聿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978
    日前,国土资源部给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新华社在谈及该问题时,认为这是温州一小步中国一大步。
    基于中国独特的土地使用制度,个人住房的土地产权最长只有70年,70年后怎办的问题一直像个堰塞湖一样堵在绝大多数人的心里。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部有关官员在解释如此处理时表示,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前不久,中央发布了该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国土部对温州的答复可能还是不能打消一些人的疑虑,毕竟如国土部自己所说,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两不一正常”的处理方式仍是一个过渡性办法。再过若干年后,很多住房就面临70年大限的问题,对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重新分配财富的巨大诱惑,假如届时政府财政出现亏空,难保不在土地产权上打主意。
    这么说当然也有道理。虽然《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1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理论上说,70年产权大限到期后,有4种解决办法:一就是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二是免费自动续期;三是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四是收回土地,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给予房主一定的补偿,也即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后两种太折腾,前一种会遭到民众的反对,第二种政府会不愿意。那么怎么办?我坚持认为,最后很大的可能性还会是自动免费续期,根本原因是本文开头谈及的理由。万一不幸要续缴土地出让金,也是象征性的,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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