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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12-27
2016-12-27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专家建言互联网金融行业:

须重视规制和常识而非技术

作者: ■本报记者王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065

    什么才能真正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是区块链、人工智能、数据算法,不是监管层细微的动作和说法,而是理论创新、规制进步。
    这是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负责人赖金昌,近日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国培机构联合主办的“2017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四届普惠金融论坛”上表达的观点。
    “微信上每天会有很多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文章,这些内容往往是一些ICT技术上的东西(比如区块链、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等)以及监管层任何细微的动作和说法,但是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技术在金融服务当中的应用,在近现代社会一直都有,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赖金昌说。
    在他看来,历史上靠技术推动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并不多见,更多的是源于理论创新、规制的创立与进步。而规制进步大致来自五个方面——基础法律,基于基础法律的一些细分市场规则,行业标准、规则与指引,监管机构的理念进步和监管风格以及行业习惯。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科技金融(FinTech)只不过是最新的一波,有多少东西能够在历史上留下来呢?”赖金昌举例说,譬如现代股票市场的形成,就是主要靠规制来实现的,尽管也有ICT技术和应用,但只是若干元素中的一种。
    “国际规制方面,销售合同上有Incoterms,在信用证方面有UCP600,在保理方面有GRIF等。”赖金昌介绍说,而在仓储融资领域,无论上海钢贸案,还是青岛金属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源于规制缺失。
    此外,赖金昌还强调金融创新应回归常识。“征信”二字被中国企业滥用,就是违背常识的一个例子。
    “征信(Credit Reporting)的目的是有限的,是为信贷市场服务的。征信和所谓的‘诚信建设’没有必然联系。”赖金昌介绍,世界上大部分经济体对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没有许可不能自称征信机构,也不能够自称从事征信业务,中国也有相应的规制。
    “但世界上没有一家正规征信机构会说,自己在做互联网征信或大数据征信,因为大数据或互联网数据不符合征信的基本要求。”赖金昌认为,征信是信贷市场最顶端的、让所有信贷机构共同参与的信用信息分享平台,而能够分享的内容是有限的、靠谱的,比如借款人身份识别、总负债水平和全面信贷表现,解决的是汇总和匹配的问题,而不是解决信贷机构的所有数据需求。
    “请记住,在这个市场上,如果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违反常识,这个市场是做不起来的,谁也活不好。”赖金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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