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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第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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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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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近年来,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万亿元,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据了解,这份规定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明确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规定了欺诈例外以及判决认定存在欺诈情形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价值取向;规定严格规范止付程序,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依法确认开立保证金的金钱质权性质,规范针对开立保证金的强制措施。规定还对独立保函开立与生效、转让、终止以及涉外独立保函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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