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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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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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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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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学术界围绕着新结构经济学当中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讨论,又开始活跃起来。我期待参与讨论辩论的各位学者能够全面总结一下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与主张,形成可积累的理性交流,以促进更加深入的探讨。 下面,我总结一下我的理解。我认为,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都是理想状态的概念,都是目标,要实现都需要各种条件,而未见得都已经是现实。 现在常见的一个错误的批评方式是,举出一个现实中政府“乱为”的例子,然后说:瞧!这就是你们新结构经济学说的有为政府,所以“有为政府”论多么荒谬、多么危险。但事实上,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是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不作为”与“乱为”之后剩下的补集。而“不作为”“乱为”与“有为”的界线具体在哪里,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说不清楚,容易空洞,只易陷于语义学之争、哲学之争,无法证伪。 那么,如上定义的“有为政府”会不会犯错误呢?有可能。当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有为政府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政府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理性的。所以,有为政府并非Perfectforesight的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政府,而是在理性预期意义上做出正确决策的政府。 对于一个起点是计划经济的强势政府,若要成为一个有为的政府,还必须首先是一个勇于反省纠错、接受并且真正锐意改革的政府,也就是一个朝着市场化方向“简政放权”的政府;一个不具改革意志与改革行动的政府,就不是一个有为的政府。而且对于一个欠发达的经济体,当很多市场的不完美性和不完全性都比较突出的时候,有为政府还应该同时是一个培育市场的政府。 而“有限政府”,按我的理解,强调的主要是在市场制度建立得比较完善变成稳态以后,政府应该如何纠正市场失灵、维持提供公共服务当好守夜人,这个概念没有明确区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没有区分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尚未完成市场化改革的前计划经济之间的政府角色的区别。 新结构经济学强调的是不同发展阶段的结构特点的差异性与内生性,所以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的具体含义,也就一定是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变化的。 需要强调的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并不是含义重叠的概念,两者都重要,两者是不同的目标。 对于一个初始状态为市场不有效的情形,需要市场化改革,也需要有为政府去纠正弥补市场,培育市场、规范市场,以求市场有效;对于一个“乱为”或者“不作为”的政府,我们需要政府机构与体制改革,使之变成有为政府。 另外,有效的市场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无法解决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有为政府的干预。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建设完善与政府职能的改革优化,都是长期的过程。 所以,无论是对于像非洲不少国家那样国家能力太弱、因能力而无所作为的政府,还是对于像一些政体不稳定、民主制度不巩固的经济体那样,政府出台政策每每受到掣肘从而无法切实推进和落实合理的举措的无法作为的政府,抑或是那些计划经济过多、政府错误干预过甚的乱为政府,“有为政府”本身都是具有改革含义的,而不是像有些人批评的那样觉得有为政府只是在一味谈给政府权力松绑,鼓吹要做大做强政府。 大家如果讨论自己主观定义的有为政府,那与新结构经济学没有什么必然关系,不构成对新结构经济学直接讨论或者批评;但如果讨论的是新结构经济学中的有为政府,则似乎首先应该在充分聆听、阅读学术著作与理解概念提出者的诠释的基础上,再做有针对性的批评与辨析,这样更加有利于互相学习,也更有利于帮助新结构经济学不断完善,我们是非常欢迎的。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讨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最好还是能够结合具体的经济学问题与情景讨论政府应该如何做,这样讨论才会更加有的放矢,避免抽象与宽泛,能够更好分辨出究竟大家的分歧在哪里。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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