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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9-09
2016-09-0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国企改革需要以“混”治“混”

作者: ■谭浩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2347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资委已经划定公司制改制时间表,中央企业要在2017年底完成公司制改制。与此同时,各地方国企也将积极推进所属全民所有制的改制工作,力争今明两年完成这项工作。同时,下一步的国企改革路径,在公有制多元化股权改革的同时,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解决“国企不愿意混,民企不敢混,企业难以混”的问题,在内部治理机制上,通过混合所有制引入市场机制。
    虽然国企改革是否到位不以是否建立混合所有制为前提,也不以混合所有制为标准。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建立混合所有制,对国企改革十分重要。如果能够在推动公司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资本多元化格局的混合所有制,对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是能够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的。
    事实上,在过去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包括央企在内的国有企业也进行过积极的探索,做过多方面的改革。但是,效果一直没有显现。原因就在于,多数改革措施,都是在体制内打转,没有突破体制瓶颈。所以,企业名义上是改革了,实际上执行的仍然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那一套,从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到薪酬管理,从经营管理到投资决策,以及内部结构治理,都受到了行政部门的各种约束。所谓的董事会,只是解决了董事长与总经理不一人干的问题,董事会根本没有相应的决策权。自然,也就不可能对经营层实施选聘等。
    也正因为如此,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国企不可能象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讲求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而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这其中,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也会经常干预企业的决策。譬如要求企业必须投什么项目、投多大的项目、与谁合作等,决策失误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更重要的,一旦出现了决策失误,还常常没有人担责。特别是行政干预下出现的问题,把板子打在企业身上,也实在有点不合理、不公平。
    很显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进行大力度的改革,一方面,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让每家企业都按照公司制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让企业的治理结构更加符合市场化要求,并建立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那么,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无法再出现一个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问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就会在企业生根,决策失误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加大了反腐败力度,特别对盲目决策、拍脑袋决策等导致的失误,也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加上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开始用“混日子”的方式来应付,宁可企业倒掉,也不改革创新、不进行投资决策,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有些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也在这种“混日子”的状态下,效益越来越差,甚至出现了亏损。显然,又是体制造成的,是企业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的结果。
    相反,如果企业建立了混合所有制,其他所有制资本对这样的管理就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和想法,就会对经营者提出约束条件。那么,经营者也就不敢“吊儿郎当”,不敢“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连钟也不撞。这也意味着,只有用“混合所有制”才能解决经营者“混日子”的问题,达到以“混”治“混”的目的。
    事实也是如此,其他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决策和投资等方面,在看不准的情况下不会盲目出手,而是认真观察、深入调查,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决策,决不会怕个人承担责任而“混日子”。
    我们并不是说“一混就灵”,但是,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活力要比纯国有企业强,比一切按照行政手段管理的企业强。就央企的情况来看,显然不能按照一般企业去推进混合所有制,而应当依据央企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推进。首先,要进行分类。亦即对商业类央企,尽可能地推行混合所有制。其中,一级公司可以混合,也可以国有独资,但二、三级企业大多应当建立混合所有制,引进其他所有制资本。对公益类央企,则可以依据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暂时不能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先按照公司制要求进行改造,再依据今后发展的需要,逐步推行混合所有制。
    其二,要因企施策。建立混合所有制,也有许多方式,而不是“一刀切”。不同的企业,在建立混合所有制过程中,也要依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战略投资者,确定不同的合作方式,明确不同的持股比例,有的国有可以放弃控股权,有的则必须有控股权,有的还可以国有全部退出。到底选择何种方式,要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策,一企一策。
    再者,推行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也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同时,在引进其他所有制资本时,也可以一并推行员工持股。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行员工持股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异化成经营层持股。员工持股的对象,必须包括业务骨干、技术骨干、重点岗位的员工等,而不是经营层和具有职务者。尤其是技术骨干,必须是持股者。只有这样,企业才具有生命力。
    最后,地方国企混改的力度要更大些。由于地方国企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少得多,因此,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更大些,特别是那些完全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能够放手的要尽量放手,不要再死死地抓在政府手中。一些暂时不能完全退出的,则要尽可能地扩大其他所有制资本的持股比例,国有资本尽量持股比例低些。
    当然,推进混合所有制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特别是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价格的确定、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等,都会遇到很多问题。国资委所以要先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说到底,也就是为了在以后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减少矛盾、减少问题,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所以,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也要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改革程序、改革决策机制、运行规则,而不是一卖了之、一转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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