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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9 第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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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央地事权责任有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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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光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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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近期出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意在打破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迈进。 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历程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受当时以及实施过程中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改革主要是针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沿袭已有做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一些局部调整。在新的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破解改革发展面临的诸多紧迫难题,特别是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以明确政府的财政事权划分并相应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为前提。 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必须逐步规范和减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该上划的上划,该下划的下划。在此基础上,对保留的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意在维护中央权威是肯定的。关键是要结合我国现有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通过有效授权,合理配置地方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更多、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激励地方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调整的基本方向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现阶段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具体体现在要增强这些基本公共服务中上级政府的责任,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从以往的情况看,这些职能均被推到最基层的县乡政府,而财力又集中在上级政府中,使得县乡财政长期以来不堪重负。虽说中央采取过补救措施,但都没有解决根本性问题。此次的《意见》出台,将从制度上解决中央与地方,特别是省以下财政支出责任问题,将有助于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这也为公共服务的区域差距逐渐缩小铺平了道路。唯有在制度上确立县乡财政的职能与支出责任,不够的财力由上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足,财力充足才是做事的根本,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才不至于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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