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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31
2016-08-31 第04版:四版 【字体】大 |默认 |

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3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了明确,从而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
    根据发布的《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知表示,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政策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申铖、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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