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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22
2016-08-22 第05版:五版 【字体】大 |默认 |

济南市工商联全力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作者: ■张攀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722

    “商会调解中心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精神重要体现,丰富了济南市工商联服务企业发展手段和途径,对于通过工商联组织,构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快捷、和谐、节省、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山东省济南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齐振虎在日前举行的济南市台州商会、济南市流通业供应商协会调解中心成立仪式上表示。
    仪式上,齐振虎与济南市司法局局长谢圣仁共同为两家调解中心揭牌,并为林思敏、孙武虎、李宁等7人颁发了调解员聘书。这标志着济南市工商联的商会调解工作方面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齐振虎对两家商会调解中心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在商会、协会中建立调解组织,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和商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各县(市)、区工商联,各商会、协会等要充分认识在商会中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制定好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运行和发展。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制定调解受理流程、操作规范、程序和格式文本、调解员选聘等有关规范,推进调解工作统一受理、统一流转、统一督办和统一归档,加快规范化建设。健全调解工作人员库,健全培训、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三是推动工作指导。济南市工商联将依靠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仲裁办的支持和指导,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济南市工商联商会(协会)民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类调解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工商联、各商会(协会)应加大对本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科学发展。四是注重宣传引导。要深入宣传商会调解制度,通过各种方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对调解的认同和接受,增强社会影响,夯实运用调解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工作基础。
    据了解,济南市工商联一直关注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的开展。在今年济南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完善法治生态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会发言,再次提出要“依托商协会建立‘商会调解室’,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会员企业经济纠纷”。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文涛对此作出“此条建议很好,可请市工商联重点推进落实”的批示。按照领导要求精神,5月份,济南市工商联组织5家异地商会的会长前往广州,分别学习了广东省工商联和广州市工商联在商会中做好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6月份,赴广州参加广东省工商联与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考察学习人员中有6人通过了培训班的考核,具备了担任调解员的能力,加强了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了调解员队伍综合素质。
    目前,济南市工商联正在和济南市司法局、仲裁办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加快推进商会(协会)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准备成立“济南市工商联商会(协会)民商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在全市推广商会调解工作,把纠纷尽量解决在商会内部,让企业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尽快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在济南的山东省湖南商会、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济南市泉州商会等也在积极准备成立各自的商会调解中心。
    令人振奋的是,在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法规。《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第四十四条也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成立本领域的行业性调解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这为工商联组织探索商会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济南市工商联的商会调解工作也必将为《条例》的实施创造基础性的工作实践基础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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