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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19
2016-08-19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从源头打假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 ■莫清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15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于是,热闹起来了。
    本来,有人对于“职业打假人”就耿耿于怀。说什么“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是正常现象”;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人质疑:“‘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有人埋怨消费者维权缺失。这种指责,看不到消费者为了几十元的假货,诉讼成本高资金上陪不起,打假在时间上也陪不起,放弃维权完全出于无奈。有的法院还把这些打假人“识别”出来,想尽办法令维权案“撤诉”。有的法院甚至将“职业打假人”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持这些看法者的价值取向已经不是要不要打假,而是关注“职业打假人”获得多少赔偿。这种带着道德洁癖的心态来看待职业打假人,似乎某种行为只要有了利益诉求,就变得形迹可疑乃至面目可憎,就具有天然的不正当性。
    于是,有人认为,“监管部门才应是‘职业打假人’”。然而,如果不是监管部门留下太多监管空白,如果厂家不是肆无忌惮地滥造假冒伪劣商品。如果商家不是肆无忌惮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职业打假人”还有生存空间吗?请哪位高人给予点拨:即使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社会有什么损害?
    再说“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条款就很荒唐。广泛地说,中间商购买商品本身就是为了盈利,难道购进了假货,就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就不能对上游商家或者厂家打假?中间商只有被打的份?
    再说,也有一些工商部门,包括有些厂家悬赏打假。那么,买假货后举报得到落实者、领取奖赏,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购买的动机又该如何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纠缠于是不是“消费者”没有意义,不可能切底地、有效的打假。
    这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打假,局限性很明显。
    假货屡打不绝,从社会公共管理上审视,其源头在法律的软弱、空白。造假成本太低,如果生产假货,就被罚得倾家荡产,而且终身不得再从此业。那么,商家还会冒险卖假货?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仍是隔靴抓痒。
    假货,对社会的危害,对道德的毁灭,对构筑诚信社会的摧残,不需赘言,假货屡打不绝,甚至层出不穷。只有从制造源头上打击,杜绝假货,才能够卓有成效地构筑诚信社会、保护消费者。
    所以,从治理角度考虑,当务之急,不是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来征求意见、如何修改,而是制定一部实实在在的“打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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