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8-15
2016-08-15 第03版:三版 【字体】大 |默认 |

个税“抵扣”让民众生活得更体面

作者: ■许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1316
   
    个税改革素来为人关注。舆论一般认为:一、应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且改变以个人为单位的征缴方式,改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二、应将最基本的民生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尤其像家庭唯一住房的贷款利息,因实际造成一般家庭的沉重负担,更应纳入“抵扣”范围。
    8月10日,周俊生在《中国青年报》发文,题为《个税改革不宜把抵扣作为重点》。他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设立‘抵扣’环节,是不应该倡导的一个方向。”“(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好其在养老、抚幼、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对民众的兜底责任,而不能以个税‘抵扣’来抽换政府的责任。”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我国实行间接税制度,主要向企业、服务商征税,然后将税款包含在商品价格中,转嫁给民众个人。即相关间接税种才是我国一般意义上的人头税,而个税虽然存在,却应明确为“富人税”。既然是“富人税”,征税对象就不应以工薪族为主体。其实,个税开征之初,起征点非常高,据说彼时全国仅数十人有缴纳资格。只是后来社会平均收入上涨快,物价上涨快,但个税起征点上调特别慢,个税才逐渐变成了“工薪税”。
    学界现在呼吁财税改革。如果财税改革即刻启动,要从间接税制过渡为直接税制,那么在减废相关间接税种同时明确个税的主体税、人头税地位的前提下,起征点自然不宜太高,就现实起征点与社会平均收入的比例而言,甚至应有所降低。反之,如果不能改为直接税制,那就一定要明确个税的“富人税”性质,大幅提高起征点。至于是否改以家庭为基本征缴单位,显然应视“数目字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程度而定。
    周俊生在文章中强调,“(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好其在养老、抚幼、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对民众的兜底责任”,笔者对此非常赞成。不过,在绝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提供的“兜底”福利标准都不是很高。而整个制度体系追求的目标却不能仅限于“民众饿不死”这么低的层次,还应当让一般民众生活得幸福而有尊严,生活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这个时候,个税“抵扣”,便是实现后一种较高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中,依然分两种情况。如果明确个税的“富人税”地位并大幅提高起征点,基本将工薪群体排除在外,有资格交税的都是开豪车、住大别墅的老板,那自然就没必要“抵扣”了。反之,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抵扣”。但具体在哪些方面实行“抵扣”,“抵扣”到什么程度,显然关乎国情,需要进一步讨论,笔者不在细节方面展开。
    其实,“抵扣”并不限于个税,但凡涉及到最基本的民生,都应慎重考虑。我国并不是没有制度层面上的“抵扣”,譬如,按现行法律,对于许多农林渔产品的初次加工,就是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征收,即另一种形式的先征后返或“抵扣”。之所以如此,一则是鼓励投资,二则是降低成本,保证民众能买到价格较为便宜的基本生活物资,不仅不挨饿,而且要吃好喝好。
    政府兜底是福利底线,而个税“抵扣”则是保证一般民众能生活得相对体面,彼此之间有关联,但也有区别,周俊生显然混淆了这两个概念。物资丰富的时代,论及公共管理,一定要在温饱基础上考虑民众生活的体面,这一点非常重要。许多国家在个税制度中设置“抵扣”环节,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95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56317399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